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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和平与安全简介(三)
发布时间:2009/7/29  阅读次数:6895  字体大小: 【】 【】【
  

强制执行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安理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可以采取经济制裁、国际军事行动等多种措施。

  制裁

  一旦和平受到威胁且一切外交努力均告失败,安理会就会诉诸强制性制裁的手段。制裁是安理会强制执行其决定的一种手段。过去十年中,安理会对以下国家实施了制裁: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亚、海地、利比里亚、卢旺达、索马里、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安盟)驻安哥拉的军队、苏丹、塞拉里昂、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包括科索沃)、阿富汗、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安理会对这些国家的制裁方式包括全面的经济和贸易制裁或更为具体的制裁措施,如武器禁运、旅行禁令、财政或外交限制。

  采取制裁手段的目的是在不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对一个国家或实体施压,迫使该国家或实体遵守安理会确立的目标。因此,制裁是安理会强制执行其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联合国的所代表的普遍性使其特别适合实施制裁并对制裁进行监督。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人道主义组织已表示忧虑,认为制裁有可能对平民中的大多数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难民或育婴妇女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他们还对制裁可能给第三国或邻国的国民经济带来经济、社会甚至政治上的负面影响表示忧虑,因为制裁会导致这些国家与被制裁国贸易和经济关系的中断。

  目前,国际社会越来越认为对制裁的设计和运用需要改进。如果将人道主义例外条款直接纳入安理会决议或使制裁更有针对性,就可以减少制裁的负面影响。所谓的“聪明制裁”是指对那些掌权的人施压而不是针对大多数人从而以降低人道主义为代价的制裁方法。“聪明制裁”正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例如,这种制裁方法可以是冻结掌权人物或实体的金融资产及禁止其金融交易,因为正是这些掌权人物或实体的非法活动导致安理会实施制裁。

  授权采取军事行动

  如调解努力宣告失败,安理会可以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授权成员国采取更加强有力的行动。安理会曾授权由成员国组成的联盟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以解决冲突,其中包括军事行动。例如,安理会曾在科威特遭伊拉克入侵之后帮助科威特恢复主权(1991年);在索马里为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创造了一个安全的环境(1992年);在卢旺达促进了对处境危险的平民的保护(1994年);帮助海地恢复了民选政府(1994年);在阿尔巴尼亚保护了人道主义行动(1997年);帮助东帝汶恢复了和平与安全(1999年)。

  以上这些行动尽管获得了安理会的批准,却是由有关的参加国全面控制的。因此,它们不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只有那些由安全理事会设立并由秘书长监督指导的行动才是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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