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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之善
发布时间:2011/10/11  阅读次数:2785  字体大小: 【】 【】【

  

论老子之善

善是中华传统文化最重要的特质和核心价值。这一核心价值的形成,与儒学的长期浸润密切相关。然而,我们讨论中华文化中善的思想时,也决不能忽略道家。道家虽以探索宇宙本原之道为其哲学旨趣,但其最终落脚点仍然在人道上,在思考社会与人生的本质时,道家同样是求善的,这一点在老子思想中有典型的体现。老子之善,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上善若水

        对于善,《老子》第8章有一个总的看法:“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老子河上公章句》是这样解释“上善若水”的:“上善之人如水之性。”结合《老子》章旨与河上注可以看出,水针对道而言,水的品性几近于道;善则是针对人来说的,个人体道,乃为上善。唐玄宗疏解此章时,曾指出“水之三能”:“水性甘凉,散洒一切,被其润泽,蒙利则长,故云善利,此一能也。天下柔弱莫过于水,平可取法,清能鉴人,乘流值坎,与之委顺,在人所引,尝不竞争,此二能也。恶居下流,众人恒趣,水则就卑受浊,处恶不辞,此三能也。”

        注文阐明了水的三种品性及其作用:其一,水无所不在,滋润万物,一切物类皆赖水的润泽而生长;其二,水以柔弱为品德,不与人争,而是顺随引导,该流则流,当止则止,无所不可;其三,人之品性,好居上位,恶处下流,而水则处下不争,居污不辱。水的品性,正与道的特点类似,所以老子以水喻道。而这个比喻的目的,则在于阐明上善之德,具体来说,乃有“七善”:(1)居善地: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老子反之,认为人应该效法水的品性,处于卑下之地,低调生活。一味争强好胜,不是好事。《老子》66章云:“江海之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也。”江海正是因为处于低下的位置,反而成就了其浩瀚与博大,所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老子》第63章)。(2)心善渊:渊,深也。人的内心要象水一样深沉平静。《老子》第15章曰:“古之善为道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识。”善于体道的人,其品性与水相似。(3)与善仁。水善利万物,而不求回报,也不去争夺什么,最具有仁爱精神。(4)言善信。即讲求诚信。《老子》第81章曰:“信言不美,美言不信。”真实的话往往不动听,漂亮话往往多虚假,所以要善于鉴别,以诚信为上。(5)正善治。为政要合乎正道,即按道的原则做事。道的原则就是水的原则,也即无为的原则。(6)事善能。做事有滴水穿石、以柔克刚的韧性,诚如《老子》第78章所言:“天下莫柔弱如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7)动善时。水能方能圆,总是能够根据自己所处的位置和对方的状况以作出最恰当、最合理的调整,最能发挥所长。

        从上所论可知,老子所言之善,不仅包括“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第81章)的仁爱精神,也包括言必真实、善信不欺的诚信态度,还包括澄静清虚的心境。同时,老子之善并非随意的迁就、忍让与施舍,而是讲究原则与精神的,那就是“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老子之善,与宋襄公式的仁义有很大的差别。

  

        二、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

        老子思想中关于善的另一经典表述是:“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第49章)一般来说,与善者相处较为容易做到,但要包容不善者,则很难了,但老子认为,只有能够做到“不善者吾亦善之”,才是真正的“德善”。此点,确乃显示出了道家宽阔的胸怀。南宋吕知常注曰:“夫善否相非,诞信相讥,善与不善,信与不信,世俗之情,自为同异耳。故有好善之心者,圣人不违其性,辅之以上善,使必成其善。苟有不善者,亦因以善待之。善不善在彼,而吾所以善之者,未尝渝也。百行无非善,而天下莫不服其化,德之厚矣。”(《道德经讲义》第49章)道家主张善待天下所有人,善者使之更善,不善者使之得到感化而迁心为善,从而达到“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的理想状态。吕注还强调了一点,只有世俗者才有善与不善之别,至于圣人本身之善是不会变化的,善与不善者均以善待之,这也是不会改变的。

        老子“不善者吾亦善之”的思想还反映出了道家的超越精神。如北宋王雱注云:“善恶生乎妄见,妄见生乎自私。公于大道,则虽目睹善恶,而心无殊想矣。故圣人因世之情,强立毁誉,而心知善恶,本自非相,故不善之善,非怜而恕之,乃不觉有异也。忘善恶之实,真善也。”(李霖《道德真经取善集》卷八)王雱此注,借助于佛教的观点以明老子对待善的超越境界。善与不善都是出于名相的执着,圣人之心能够超越名相与妄见,达到无心之境,从而实现“忘善恶之实”、超越善恶的真善。

        三、以德报怨

        与“不善者吾亦善之”思想密切相关,在如何解除矛盾、化解怨愤上,老子主张“以德报怨”(第63章)。《老子》第79章指出:“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什么是“和大怨”呢?河上注云:“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以相和报也。”这一解释是可取的。而孔子所主张的“以直报怨”,其意正与“和大怨”相近。当然,在老子看来,这种“和报”怨愤的方式,必然损害人情,留下余怨,因而不可为善,所以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老子认为,对待怨愤的的最好方法是以德报怨,这也是老子之善的最高境界了。

        相对于孔子的以直报怨来说,老子的以德报怨更显示出一种宗教式的情怀。这点恰在以后的道教教义中得以印证,如南朝道士顾欢在诠释《老子》时发挥曰:“自然无情,以与善为常,司契之人,是道之所与也。然则此经所明,是自然之道,可以与善,不可示恶也。问曰:盖闻常善救人,则善恶无弃,天道普慈,无物不育。善者己善,何须此与?恶者宜化,何为不示耶?答曰:道教真实,言无华绮。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下士闻道,大而笑之。闻而勤行,以成其德,闻而大笑,只增其罪。故以道与善,成人之美也;不以示恶,不成人之恶也。”(《敦煌本老子道德经顾欢注》,《中华道藏》第10册)天道以与善为常,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这是老学之要义,也是道教的宗旨。应该看到,老子所倡导的以德报怨思想,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从道的层面来看,以德报怨即是道的体现,乃为大善。其二,从社会个人的角度看,以德报怨思想的重点在于为善去恶,而不是无限度地容忍或者放纵邪恶。

        综上所述,上善若水;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以德报怨三个方面,实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反映了老子之善的主要内涵。老子论善,既体现出了中华文化中固有的为善、求善精神,同时又保持着道家特有的清醒与智慧。对道家关于善的思想的继承与弘扬,将有助于矫正我们民族性格中的某些偏颇之处,更好地发挥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

  

来源:http://www.chinalongmai.net/bencandy-41-63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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