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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封建制的界说——读马克思关于《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兼论马克思对欧洲中心论的批判
发布时间:2011/11/2  阅读次数:3623  字体大小: 【】 【】【

  

马克思对封建制的界说——读马克思关于《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兼论马克思对欧洲中心论的批判

                                                            张奎良

                         《哲学研究》 2010年第3期

  马克思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还坚持不懈地研读人类学和历史学方面的著述,写出了三万多页质量很高的读书笔记,现载于198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上的关于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摘要(以下简称《摘要》)即是其中之一。在这一《摘要》中,马克思在批评柯瓦列夫斯基的错误观点的同时,正面论述了封建制的若干本质规定。由于该《摘要》写于马克思的晚年,体现了他一生的思想积淀,因而马克思在其中提出的关于封建制的论点也就更具有成熟性和权威性。

  一、先从马克思对中国的非封建称谓谈起

  在中国,对于封建制的理解相当模糊与泛化:人们不仅把相当于西欧中世纪的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制度称为封建制,而且把与中国特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相关联的血缘亲属关系及其思想文化上的表现也归结为封建制的范畴。所以,近代的中国革命不仅要反对经济政治等实体性的封建或半封建制度,而且还要批判思想和伦理上的忠义仁礼孝。在日常的称谓中,从中国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到日常生活中的男女授受不亲,从等级制度、特权思想、裙带关系、家长制作风到宗法习俗、独断专行、一言堂等等,统统定性曰“封建”。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马克思在他全部关于中国的著述中从来不用“封建”字样来指谓中国。不用查询全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仅以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的有关于中国的文章为例,就足以说明问题。这卷选集上共发表10篇马克思关于中国革命和中英关系等方面的论文,直接提到中国的不下百处:其中大部都直接呼之为中国,同时还采用了另外一些形容或定性的提法,如“天朝帝国”、“满族王朝”、“古老的帝国”、“帝国当局”、“北京朝廷”、“天朝皇帝”、“新的王朝”、“帝国”、“天朝”、“北京中央政府”等等。这里一切可能的提法几乎都已用尽,唯独不用我们所用滥了的“封建帝国”、“封建王朝”或“封建政府”来称呼中国。难道这是偶然的吗?

  马克思的《摘要》对此提供了真实的答案:原来马克思根本否认东方国家存在过封建制,并在《摘要》中对柯瓦列夫斯基的相关论点进行了逐一的批判。

  为了论证自己的封建制普适化的论点,柯瓦列夫斯基挖空心思,把东方国家历史上存在过的许多看似带有分封意味的举措都说成是封建化或封建制。印度曾经试行过军功田,对作战有功的人员以土地进行分封赏,柯瓦列夫斯基认为这就是封建化(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69页)。马克思批判说军功田并不是真正的分封,它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是国家随时可以收回的。历史上军功田的占有者为了把军功田变成世袭所有,曾经同王朝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至于说军功田改变了纳税关系,土地耕作“不是向国库,而是向由国库授予权利的人缴纳实物税或货币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69页),这恰如马克思所说:“纳地亩税并没有把他们的财产变为封建财产……柯瓦列夫斯基整个这一段都写得非常笨拙。”(同上)

  柯瓦列夫斯基还抓住印度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公职承包制和荫庇制,认为这也是封建化的表现。马克思则认为公职承包制并不是封建制独有的特点,早在西欧奴隶制时期就曾实行过这种制度。而荫庇制表面上类似西欧封建主对农民的保护,但它在印度“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同上,第284页),不足以说明问题。马克思还批评了柯瓦列夫斯基对土耳其人在阿尔及利亚建立军事移民区的看法,认为他“把这种军事移民区命名为‘封建的’,理由不足:他认为在某种情况下会从那里发展出某种类似印度的札吉的东西”。(同上,第312页)这段话表明,马克思既不同意土耳其人在阿尔及利亚的军事移民区是封建性质的,也反对柯瓦列夫斯基把札吉(印度的军功田)看成是封建的,因为这些田产最后还是属于国家所有和由国家支配的。

  马克思对整个东方世界都持有与欧洲中心论不同的看法,认为不可将西欧中世纪经历的封建化过程简单地移植到东方来。无论是中国、印度或北非,在广大的非欧世界,封建制都是不可复制和承载的舶来品。欧洲中心论实质上是资本主义中心论,马克思一生都在与之进行不懈的斗争;埋葬资本主义和确证共产主义是批判欧洲中心论的主战场,否定东方世界其中包括中国的封建制存在是他批判欧洲中心论的重要一翼。过去中国学术界很少接触到马克思的这份思想遗产,不了解马克思对自己民族历史的判定,以致在封建制的问题上出现了许多错位和失衡。

  二、马克思论封建制的本质规定

  在《摘要》中,马克思第一次有机会全面论述了封建制的基本特征。

  “封建制”顾名思义,首先是指基本生产资料即土地的分封,由此形成领主和贵族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与柯瓦列夫斯基并无歧见,都认为土地分封是封建制土地所有制形成的根本原因。他们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东方存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如果土地不是私有,而是归公共所有,那么任何人都无权对土地进行分封,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正是在这一点上暴露了柯瓦列夫斯基不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土地公有、农村公社和专制国家三位一体的事实,对东方士地制度的真实情况不甚了解。在东方,由于地理气候条件,土地需要灌溉,这项任务由国家承担下来,如马克思所说:“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七的专制政府的事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4页)政府为了排除障碍,更有效地兴修水利和进行灌溉,把土地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土地私有的可能。在亚洲,土地自古以来名义上“莫非王土”,这就与西欧的土地层层分封区别开来。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在他的《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中除了把军功田、公职承包制、荫庇制和军事移民区误认为是土地分封外,他拿不出任何土地分封的事实。

  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外,西欧封建制的另一重要特点是等级森严,王权弱小,领主们封建割据,相互倾轧,战乱不断,国家极不统一,这也是在土地分封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局面。而东方则恰恰相反,不仅土地公有,而且还普遍存在以管理水利、税收和作为战争机器的强大的中央专制集权,国家的统一和消灭地方割据势力一直是历代统治者至高无上的理念。文化上,整个西欧中世纪一直是宗教神学占统治地位,封闭落后的宗教文化愚昧繁琐、扼杀科学,对上帝的信仰和崇拜成为日常生活的中心内容。而东方文化虽然也封闭落后,但是它的落后是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特有的血缘亲属关系相关联,远不具西欧浓重的宗教神学色彩,何况中国还是一个宗教观念十分淡薄的国家,对实利、经验、亲情和日常生活的重视远远胜过对神的崇拜。东西方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这些区别,构成了封建化和非封建化的基本根据。

  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封建制作为一个具体概念,光有这些制度性的区别还不够,最根本的问题是这些区别能不能在人的身上集中地反映出来。过去在哲学和史学的视野中,普遍存在着祛人化的倾向,单纯在制度内谈制度。柯瓦列夫斯基就不理解人对于制度的形成和确认的重要性,只就军功田等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就断言封建制或封建化。针对柯瓦列夫斯基的局限性,也为了纠正以往学术界普遍存在的弊病,马克思在《摘要》中破天荒第一次从人的生存视角论述了封建制的三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规定。

  首先,农奴制是封建制的必要条件,农奴的存在表明了社会基本生产者已经由奴隶社会的奴隶变为半奴隶的农奴。农奴耕种领主的土地,向领主交纳劳役、实物或货币地租。他们已经争得生存权,不得随意杀戮,但也不能离开领主的土地,与领主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既是社会的进步,也是社会大多数生产者的基本现实。农奴制的存在凸显了封建社会人的状态,领主与农奴在人的依赖性基础上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集合了封建社会的土地分封制和等级制的一切特点。土地连带着人,必须把土地上的生产者连同土地一起分封,才能体现出分封的价值。所以,分封不仅限于土地,首要的是分封人,使领主能够直接支配生产者。在这个意义上,不把生产者变为农奴就等于不存在土地分封制,离开农奴制的封建制是不可思议的。柯瓦列夫斯基不懂得农奴制对封建制的关键意义,他在认定印度历史上存在封建制时,只是孤立地考察军功田、公职承包制和荫庇制等引起的土地占有制状况的变化,完全把农奴和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抛在一边,作出了没有农奴制也可以有封建制的错误判断。马克思在《摘要》中批评他说:“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科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83-284页)马克思在这里“别的不说”,单讲农奴制,其意就是指封建制必备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暂且不论,仅就农奴制这一条来说,印度就不存在,因而也就不应称之为封建制,从中足以看出农奴和农奴制的存在对于封建制该是何等重要。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没有农奴制也就不会有封建制。

  不过,印度没有土地分封,也没有农奴制,因而不存在封建制,这好理解;而中国历朝历代一直实行程度不同的分封制,这又怎么能和马克思指谓的东方非封建的历程相协调呢?应该看到,中国自古以来的土地分封或买卖实际上只牵涉到土地的占有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永远归国家所有,一当封侯获罪或战争失败,国家随时都可以把土地收回。更重要的是,中国虽然存在土地分封,但不存在农奴制,被分封土地上的生产者其地位是农民而不是农奴,他们拥有比西欧农奴更高的社会地位和自由权:他们可以离开土地,可以参加科举考试,寻求功名和进取的机会,也可以购买田产,这种松散的人身依附关系是西欧农奴所无法比拟的。只是到了近代,西欧得益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农奴才有机会离开土地进入工厂,在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下,成为有权利支配自己人身的工人。由农奴的“奴”到工人的“人”,这不仅是人的身份和名义的改变,而且标志着等级制的废除和人的独立性的确立,这正是社会进步在人身上的集中体现。相比之下近代中国则是另一番情景:中国的农民绝大多数仍然没有机会离开土地去另谋生计,照旧还是被“官”所治理下的“子民”、“草民”和“小民”,享受不到西方工人所能享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一系列法定的平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可能像在西欧那样,成为以平等和独立为内涵的作为类的“人”,而只能是与官相对立的民。

  其次,土地为贵族领主所垄断,不得自由买卖,这是封建制的又一重要特征。土地是人类生存之母,在封建时代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尤显得格外重要,几乎是人类一切生产和生活的资料来源。鉴于土地的重要,贵族和领主早在封建制的发源地日耳曼公社的末期就以共同体代表的名义,“来利用公有地(后来便逐渐地据为己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9页),并进而发展到对土地的垄断,封建主在政治上的等级和特权也首先在对田产的绝对拥有上表现出来。在西欧,土地就像封建主本人的高贵身份一样,只能为身份高贵的贵族领主所有,绝对不许转让给平民,更不能让农奴染指。这是西欧中世纪的传统,也是封建制得以存在和延续的保障。有了这个规定,封建主就可以对自己的统治和特权永葆无虞了,因此土地不得自由买卖这个政治和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才能成为封建制的一面旗帜。但是这项举措在东方行不通。马克思说:“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同上,第481页)在一定的条件下,出于耕作的方便,社员之间可以转让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所以马克思说:“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质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84页)于是,土地能不能转让就成为封建和非封建的一条分界线。在西欧,土地为领主和贵族所垄断,不得自由转让,体现了封建制的典型形态,而在印度和东方,土地不具有贵族的高贵性质,可以自由转让,这就折射了东方的非封建化的现实。

  第三,贵族领主拥有司法审判权是封建制的重要特点,也是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和领主权力过大的集中体现。人身依附关系是封建制的政治基础,它由奴隶制的完全人身依附关系转化而来。在封建制度下,领主虽然不再拥有对农奴的生杀予夺大权,但农奴不得拥有土地,不可离开领主的土地,这种对农奴的人身支配权仍然是很大的。农奴一旦逃脱或犯有罪过,领主就可以对农奴实施司法审判,这是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具体体现。封建制下的司法本来就形同虚设,现在再由领主来履行审判权利,就更加带有随意性,加剧了领主的恣意专横。从另一方面来看,司法审判权又折射出领主权力过大和皇权弱小的事实,把本应国家独具的司法专权泛化为领主普遍享有的权利。所以,司法审判权看似局部有限,实则牵涉根本,是封建社会的分封制、农奴制、等级制和分权制等一系列重要体制的聚焦点:没有这项制度就体现不出封建制的严酷和骄横,反映不出农奴作为生产者主体的实际生存状况。因此马克思在《摘要》中把领主的司法审判权作为封建制的一条重要标准,并批评柯瓦列夫斯基忽略印度不存在这一权力的事实,随意乱用“封建化”。马克思说:“不过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一个基本差别:在大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的司法权。”(同上)在印度,司法审判权仍然属于国家,不许权贵私设公堂。而西欧恰恰存在这种世袭的司法审判权,这就使封建的西欧与印度形成“一个基本差别”。至于印度为什么没有形成封建式的司法特权,这与印度专制制度本身的特点相关。马克思说:“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来源之一便被堵塞了。”(同上,第274页)由于在东方,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根本不允许地方司法特权的存在,这就从政治上层建筑抑制了封建国家的形成,所以马克思在《摘要》中也像对中国的称谓一样,从不把印度等东方国家称为封建国家、封建王朝或封建帝国,而只称它们为“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同上,第323页),或“实行非资本主义生产并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同上,第300页)。

  马克思对封建制的界定不仅囿于上述三点,还表现在他对西欧封建制与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国家的不同态度上。对于历史上的西欧封建制,马克思历来持批判立场,《共产党宣言》对取代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充分肯定,同时也就是对封建制的深刻批判。但是对东方国家,如果马克思像柯瓦列夫斯基那样认为也是封建制,他理应也持批判立场,然而在《摘要》中,马克思不但没有对东方国家进行批判,反而持保护态度,倒是对西方列强对公社的破坏予以强烈谴责。当时一些资产阶级历史学家出于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封建主义的定性,一贯鼓吹用私有制取代村社土地公有制,认为这是反封建的历史进步。马克思批判道:“至于譬如说东印度,那末,大概除了亨•梅恩爵士及其同流人士之外,谁都知道,那里的土地公社所有制是由于英国的野蛮行为才消灭的,这种行为不是使当地人民前进,而是使他们后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8页)柯瓦列夫斯基在他的著作中曾提到,法国政府在阿尔及利亚推行土地私有制,并认为这是“政治和社会领域内任何进步的必要条件”。马克思特意在旁边插上一句话说,这是“在法国资产者看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15页)马克思在《摘要》中充满了对外国殖民主义者破坏公社野蛮行径的愤懑和深恶痛绝:在马克思看来,破坏公社不但不是什么进步,反而是对历史的犯罪;不是别人,正是殖民者自己成了犯罪主体。实际上,柯瓦列夫斯基自己陷入了不可摆脱的矛盾中:一方面,他谴责“英国‘笨蛋们’任意歪曲公社所有制的性质,造成了有害的后果”(同上,第298页);另一方面,却又把公社和整个东方制度说成是封建的,而如其所言,则资本主义对封建公社的破坏和掠夺就是进步的了,这正中殖民主义者的下怀,是他们所求之不得的。马克思坚决否定东方社会的封建主义性质,这就剥夺了西方入侵者破坏公社的一切借口。马克思对东方公社所持的保护态度也从旁证明,东方国家根本不存在殖民主义者所声称要反对的那种封建制。

  三、两点启示

  首先,马克思关于东方非封建化进程的论断,彻底否定了社会发展的单线论,开辟了多样化的历史进程。近代以来,一些西方人不遗余力地兜售欧洲中心论,以为西欧历史上经历的一切都将在东方和全世界重演。他们尤其热衷于资本主义中心论,断言全世界都将在资本主义基础上实现历史归终。马克思在晚年以前,一度曾从世界历史思想出发,认为资本主义大工业是包括东方在内的一切国家进入世界历史的唯一之路。所以他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形态而告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对于印度等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国家,马克思也认为英国侵略的客观后果之一是“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68页)。但是到了19世纪70年代后期,马克思关于全世界都必须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看法有所改变:在致《祖国纪事》编辑部和查苏利奇的通信中,他首先将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68页),然后又以俄国这一东方国家为典型,详尽地探讨了在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不经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可能性;马克思最后得出结论认为,俄国等东方类似的国家,在国内外革命发生的条件下,“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成就用到公社中来”。(同上,第436页)这就在未来社会发展道路上首先冲破了资本主义的单一性格局。

  而现在,马克思提出的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的非封建的历史进程,则把社会发展道路的多样性由未来向历史探伸:在前资本主义的历史中,不仅有西欧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文明形态,而且还有东方自原始公社解体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时空上与西欧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并行,但在实质上又与之完全不同,这是一种以土地公有、农村公社和专制国家三位一体为特征的另类发展道路。这样,以资本主义为中轴,面向历史,西欧经历的是自然历史过程,由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而东方则一直是亚细亚生产方式;面向未来,西欧经过革命,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共产主义,而俄国等东方国家则设想跨越卡夫丁峡谷,使俄国的土地公有制“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于是,一条多样性的历史演进道路就这样被彻底打通了。历史发展道路的不同反映出东西方的历史和走向的不同,由此形成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一个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世界,依据其私有制的层次不同和内在矛盾的运动,相继经历了奴隶、封建和资本主义制度;一个是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东方世界,自原始公社解体以来,它一直保持着以土地公有为主同时伴以少量宅旁园地的公私二重性并存的局面,是一个顽强保持自己特性的超稳定社会。

  东西方世界不同,历史发展道路也不同,应该说这是世界和历史的常态。马克思早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就指出,从人类社会原生形态的农业公社开始,就孕育了后来次生形态的分化过程。原始农业公社根据其内部公私财产的对比关系和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公有程度较高的亚细亚公社,它类似于后来的亚细亚生产方式,19世纪的俄国与印度的村社和中国周秦以前的公社就是由这种亚细亚所有制转化而来的。二是公私财产已经明确分开、单个人已经有了独立财产的古代公社,它一般都是按照军事方式组织起来,后来罗马和希腊奴隶制城邦国家就是由这种公私所有制并存的古代公社转化而来的。三是私有制成分较高、处在公有制和私有制交汇点的日耳曼公社,后来欧洲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农奴制就是由此发展起来的。这三种原生阶段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演化成后来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奴隶制和封建制三种社会形态。(以上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2-486页)同样,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在后来的演化中由于各自所处的不同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也衍生出印度、俄国和中国三种不同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类型。它们都没有经历过典型的奴隶制与封建制,但彼此之间也有各自的鲜明特点。印度村社组织最封闭最顽强,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奴隶制的色彩;俄国土地公有制保存得比较完整,接近欧洲的农奴制;中国发展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集中专制国家的特点,自秦汉以来一直保持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所以,从历史上看,多极化的世界趋势并非始自近晚时期,它源远流长,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底;这一事实对那些妄图树立自己的霸权、追求单极世界的人应该是一付极好的清醒剂。

  其次,马克思关于封建制的本质规定凸显了人在社会形态中的决定地位。长期以来在哲学和史学界,一谈起社会形态总是强调经济政治等物质性特征,而很少从人的生存视角来界定社会制度。其实,对于封建制来说,农奴制集中地体现了农奴和领主之间的人身设依附关系,反映了领主和农奴在社会体系中的不同价值和身份定位,因而成为封建制的立足根据。同理,奴隶制反映了奴隶对奴隶主的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古代社会的存在基础;雇佣劳动制反映了工人和资本家在劳动力自由买卖等基础上所形成的剩余价值榨取机制,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人的自由个性和全面发展则反映了人从自然和社会压迫下的彻底解放,是共产主义作为真正人类社会的根本特点。正是在这些制度的存在和演化的链条中,人才一步步地摆脱动物式的生存状态,结束史前史,进入真正人的历史。马克思强调农奴制对封建制的特殊意义,目的在于突出人,推出农奴和领主各自不同的实际地位和多方面的真实关系;他同时提出土地不得自由买卖和领主的司法审判权等,也是为了进一步说明领主的特权和农奴与平民地位的低下及所遭遇的无奈。马克思对封建制的这三条界定是一个创举,填补了人学历史尺度的空白,更进一步地揭示了人在历史的区分和演进中的关键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3年、1979年、1980年,人民出版社。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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